XP不讲了

招标采购评分标准设置应合理

 政府采购中绝大多数采用了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其中除了对一些已较市场化的普通、成熟产品或标准服务在满足统一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采购方式以最低报价供应商作为成交对象外,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以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而在这一采购方式中有一个十分重要和关键的程序,那就是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评标办法都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向所有投标方公开的,专家评审必须严格依照此评标办法进行。于是评标办法成为了招标文件的核心,它的制定应该能够充分体现招标目的和要求,直接关系到招标质量,决定了招标结果,因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包括其评审因素和评分分值的设置及其合理性成为了招标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目前所采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在所有投标(报价)人都满足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要求的前提下将报价作为唯一评分因素来考虑并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主要适用于标准能够统一、技术要求简单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而综合评标法和性价比法实际比较类似,都是在招标评标中对报价、商务、技术等多种因素进行评审,且都是以最终得分高低来决定中标候选人,只是各自在计算分值时采用的方法不同而已,它们适用于所有大宗、技术复杂产品或方案设计、性能规格、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类的采购。因此,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用的最多的还是综合评标价法。对于评分标准,除了评审因素外,感觉最重要但同时也是最难把握的还在于对各评审因素相应的评分分值的合理设置。因为对于各类采购,目前招标采购人员并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往往只能通过以往的采购实践和经验,尽可能将其不断改进和修正到与招标要求相一致。如在已往的招标采购中,我们就曾经遇到过由于对报价分值的设置不尽合理,差距过于拉大,从而使中标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最佳的技术性能要求,使得采购效果不够理想,只能在事后与中标方签定合同时再予以弥补,造成了比较被动的局面;又如对于来自采购用户方的一些片面要求,如特别强调某一评分因素,分值比例设置明显过高甚至影响到了招标的公允性,我们也只能进行说服,而无明确依据使其纠正。很高兴财政部于2007年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对有关采购价格部分的评分办法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我们在评标标准中对有关价格因素评分分值的设置有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事实上,由于每次招标采购的品种不一,要求不同,以及受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的限制,对每一个采购项目要做到评分因素和相应分值的绝对合理设置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努力达到尽可能的相对合理。以下主要谈谈采用综合评标价法进行招标采购时,对于提高评标标准设置合理性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一、评审因素的设置

  在设定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时应根据招标条件和要求尽可能考虑充分和周全,使各评审因素与有关招标要求相一致,注意不要遗漏或造成相互之间的不对应,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招标目的和要求。

  二、各评审因素的比例及相应分值的设置

  在综合评标价法中,评审因素主要由二大类即商务类和技术类组成,其中商务类评审因素包含了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付款方式等商务响应因素,技术类评审因素则包含了性能、方案、措施、售后服务、业绩实力和信誉等各项反映招标要求的相关因素,因此首先须要设置确定此二大类评审因素在整个评标总分中所占的相对比例(重)。对于不同种类的采购,招标要求不尽相同,其设置比重也相应不同,如果该项招标是以技术性能或工艺方案为主,即以质量为先,则技术类评审因素的分值比例就要高些;相反,如果对质量的要求不太高,则将商务类评审因素的分值比例取得高些,以价格优先。目前货物和服务采购类的价格因素的分值设置根据财政部通知的有关规定,比重分别设定为30-60%和10-30%,而在工程采购中价格分值则一般保持在50%—60%的比例范围,同时必须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满分和基准分,高于最低报价的按比例扣分,而不再允许采用过去以平均报价作为基准满分的评分办法,但事先须对报价进行甄别评审,排除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报价。技术因素的分值设置,应该充分体现招标采购的需求,如果该采购项目以设计或服务为主,则方案、措施的分值比重就要相应提高,而对于比较复杂的产品采购则要提高相关技术性能的分值比重,以充分突出该因素的重要性,体现其分值的作用。 

  在对各因素分值设定时一定要掌握好尺度,既要体现它的公正性、合理性,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使用要求。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分设置标准可供参考,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经验结累和实践验证,对每类每种的政府采购,逐步摸索并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全标准的基本评分设置,并且相对统一固定,在遇到有特殊需求时再根据要求略作改变和调整。

  在一些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评分办法实例中,笔者发现尽管招标采购人为了避免因追求低价中标而影响采购质量,已将价格分值设定在规定区间内的下限,如已取货物采购的价格分值为30%,即最低报价得满分30分,但对高于最低报价的扣分却同时设置了下限,如最低扣至10分,因此价格分值的实际比重只占20%,并没有真正达到财政部文件所要求的最低30%比例标准,无法起到鼓励低价优先的作用。至于对报价事先进行甄别评审,排除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报价,实际操作中对于某些采购品种,尤其是一些具有高新技术的货物采购,由于其原料进货渠道的不同,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水平的个体差异,再加上市场本身的激烈竞争,会对其成本价的认定造成一定的难度,实际采购中甄别评审往往无法操作。

  总之,要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和相应分值,招标采购人员需要深入了解用户单位对采购标的的使用需求,根据招标要求对相应因素分值标准进行量身定做和精心设计,使该设置能较合理的体现招标的目的和要求,同时还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充分考虑其同类项目之间评标标准的一致性,建立起相对统一的基本设置,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达到招标采购的最佳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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